一、桂林公积金提取流程
第一十九条 单位职工支取按下列程序办理:
1、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持规定的提取证明材料交本单位经办人;
2、职工所在单位经办人对申请支取公积金职工的申请资料进行核实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清单》;
3、单位经办人持职工个人的证明材料、《住房公积金支取清单》及单位的收款收据到管理中心审批、办理;
4、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管理中心将支取金额直接转入联名卡内,职工持卡到银行提取;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管理中心将支取金额转入单位账户,职工到单位财务部门领取。
第二十条 封存部职工支取按下列程序办理:
1、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持规定的提取证明材料交管理中心柜台经办人;
2、管理中心经办人对职工的提取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后,填写《住房公积金支取清单》,打印《住房公积金支取凭证》,职工根据支取凭证金额出具收条;
3、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管理中心将支取金额直接转入联名卡内,职工持卡到银行提取;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管理中心将公积金转入指定银行账户,职工在办理支取手续的三个工作日后,十个工作日以内,凭个人身份证及管理中心出具的支取凭证到指定银行提取。
第二十一条 单位持提取证明及相关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余额,受理部门于受理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不准予提取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第二十二条 管理中心内部应建立缴存人提取信息库,记载有关提取信息,如购房或贷款提取的,需记载所购住房详细坐落地址或贷款合同号等。